轴承保持器用碳素结构钢丝
2008-10-221 尺寸、外形、重量
1.1 直径及允许偏差
1.1.1 钢丝的直径为0.75~12.
1.1.2 钢丝直径允许偏差按GB 342―82《冷拉圆钢丝尺寸,外形,重量及允许偏差》表2中10(h10)级精度规定。
1.2 外形
1.2.1 钢丝的椭圆度不得大于直径公差之半。
1.2.2 钢丝应以盘状供应,钢丝盘不得有混乱和结扣。
1.3 盘重
每盘应由一根钢丝组成,其重量应符合表1规定。
允许供应盘重不少于表1规定盘重50%的钢丝,但其数量不得超过交货重量的10%。
5 包装、标志及质量证明书
钢丝包装、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 2103―80的规定。
附加说明:
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提出。
本标准由大连钢厂负责起草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书亭,刘家礼、孙晃。